江供财〔2016〕8号
各市(区)供销社、财政局,江门市供销社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有关规定,我们联合制订了《江门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
附件:江门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门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发展,提升供销社为农服务的能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供销社综合改革建设项目;三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供销社系统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升级改造;农村合作金融建设;供销系统电商平台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 各市(区)供销社主要职责
1、对符合条件申报的项目,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和编制计划,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 市供销社主要职责
1、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清算;对分配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2、根据清算和评审结果,通过集体审核研究等程序,拟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联合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信息公开等职责。
3、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
4、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 各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协同同级供销社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
2、配合市供销社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3、对市供销社拟订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供销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供销社三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农业生产服务平台、城乡生活经营服务平台、农村金融(信用)服务平台、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农产品批发市场带动型平台、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型平台等建设项目。
(二)供销社农技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包括庄稼医院、测土配方中心、统防统治、植物保护、农机耕作、收储加工等建设项目。
(三)供销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的物流基地、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四)供销社再生资源企业社区回收网点、区域分拣中心、集散交易中心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五)供销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基地建设、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的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创建放心农资示范店、举办放心农资进万家活动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六)供销社电商平台及信息化管理建设项目。
(七)供销社组织的有关素质教育、业务技能培训、资料印刷、宣传推介等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与促进供销社综合改革、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工作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供销社举办的“放心农资.科技信息进万家”公益性活动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二)财政补助。对投资额度较大,并且不能取得银行贷款的供销社企业项目,采取财政适当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年度申报指南,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以及项目申报的总体规模,采取集体审核研究方式确定。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单位是在江门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供销社所属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十条 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在市供销社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区)财政部门和供销社联合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县(区)级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联合向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申报。市供销社所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迳报市供销社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先由市供销社通过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核研究提出具体分配初步计划,再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供销社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再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联合将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供销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部门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市属项目资金,已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未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县(区)属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各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按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等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用款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步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江门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财工〔2011〕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