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江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负有公开义务的科室(单位)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业务科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局内其他业务科室(单位),应当通过局内办公自动化系统与所涉及的业务科室(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认;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局外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牵头起草征求意见的文件,以局的名义与局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办业务科室(单位)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牵头起草征求意见文件,按局内程序报批同意后,以局的名义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主办的业务科室(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牵头起草征求意见文件,按局内程序报批同意后,以局的名义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条 被征求意见的主办的业务科室(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书面回复意见,按局内程序报批同意后,以局的名义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应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再发布的政府信息未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业务科室(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