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公安规章,部署、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并提出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或直接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国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全市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四)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门(楼)牌、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其组织建设,负责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出入境事务以及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江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监所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十)负责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的警卫工作。
(十一)负责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和治安案件,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三)负责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通信、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
(十四)负责缉私及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十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海事水(区)域治安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