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水域治安防范、船舶和人员的治安管理、水域案件事件的处置等六个方面提出二十四条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岛屿)岸线以内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等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从事与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水域治安防范方面,提出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分开设置出入口并保持畅通,配备必要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置;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等。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范围的,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实施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不得提供服务。
在船舶和人员的治安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海事、边检等部门或者机构建立船舶和相关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船舶标识船名、船籍港等信息,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在水域案件事件的处置方面,《办法》提出船舶有被盗、被抢或者被用作违法犯罪工具嫌疑的;船上正在发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船上发生案件需要勘验检查,或者船上物品有可能是赃物或者其他非法财物等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船舶及随船人员依法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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