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公安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救助道路交通事故伤亡、困难群体。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蓬江区、江海区及市管辖高速公路区域内所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垫付款进行追偿;
(三)组织召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专家组会议、协助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四)对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不单设党支部,党建工作归属江门市公安局下属党支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江门市公安局下属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理业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制,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是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设管理、业务、人事、出纳、会计等岗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不单设工作人员代表会议制度,纳入举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管理。举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本单位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通过举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具体业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按照举办单位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执行举办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结合单位宗旨,执行举办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市公安局、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进行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和人员日常管理按照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举办单位报送,并按规定予以公开;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公开的,按照有关时限要求予以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终止运行前,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2日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