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经核查,我市现有17103辆(其中大型汽车77辆、挂车22辆、教练汽车14辆、普通摩托车16560辆、轻便摩托车3辆、外籍汽车1辆、小型汽车426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仍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现将2024年8月全市逾期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zwgk/tzgg/index.html)公布,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2024年8月全市逾期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