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停止使用的通告(2024年第4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将我市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满分停止使用的驾驶人名单(共计383人)和记分临界满分的驾驶人名单(共计1769人),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sd-xs.com/bmpd/ jmsgaj/zwgk/tzgg/ index.html)公布,并在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28号)公告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汽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咨询电话:0750-12123。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