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通告(2024年第3批)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现将我市违反第八十条规定应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人员名单(共计40人),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sd-xs.com/ bmpd/jmsgaj/zwgk/tzgg/index.html)公布,并在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28号)公告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咨询电话:0750-12123。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