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通告(2024年第3批)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第一款第二项“提出注销申请的”、第三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第四项“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第五项“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第六项“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第七项“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第十项“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或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公告作废。
现将我市违反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应注销驾驶证的人员名单(共计409人),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sd-xs.com/bmpd/jmsgaj/zwgk/tzgg/ index.html)公布,并在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28号)公告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咨询电话:0750-12123。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