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的通告(2024年第2批)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第一款第八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和第九项“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公告作废。
有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有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恢复驾驶资格。
现将我市违反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驾驶人名单(共计2058人)和违反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情形的驾驶人名单(共计229人),在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28号)公告栏公告,并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sd-xs.com/ bmpd/jmsgaj/zwgk/tzgg/ index.html)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1.违反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驾驶人名单.zip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