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经核查,我市现有3924辆(其中大型汽车10辆、小型汽车30辆、挂车2辆、普通摩托车3873辆、外籍汽车1辆和教练汽车8辆)在用机动车已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办理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将相关机动车号牌公布于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登陆查询,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 5月我市三个检验周期未检强制报废车辆号牌号码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