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现将2021年12月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号牌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公布,合计166043辆(其中大型汽车476辆、小型汽车2089辆、挂车37辆、普通摩托车163209辆、轻便摩托车38辆、教练汽车169辆、外籍汽车21辆和低速车4辆)。该部分车辆已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业务,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2021年12月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内的机动车号牌
江门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