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经核查,我市现有9740辆(其中大型汽车40辆、小型汽车138辆、普通摩托车9549辆、轻便摩托车3辆、教练汽车6辆、挂车1辆、外籍汽车2辆和低速车1辆)在用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仍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有关信息请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2021年11月全市逾期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