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强制报废。
经核查,我市现有10464辆(其中大型汽车55辆、小型汽车371辆、挂车3辆、普通摩托车10023辆、轻便摩托车1辆和教练汽车11辆)在用机动车已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办理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相关信息请上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10月我市三个检验周期未检强制报废车辆号牌号码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