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经核查,我市现有35515辆在用机动车已超期未办理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其中,大型汽车253辆、小型汽车9147辆、挂车47辆、普通摩托车25905辆、轻便摩托车58辆、教练汽车44辆、外籍汽车10辆和小型新能源汽车51辆。请广大车主或管理人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具体车辆号牌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