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经核查,我市现有11338辆(其中大型汽车37辆、小型汽车162辆、挂车1辆、普通摩托车11129辆、轻便摩托车2辆、教练汽车4辆和外籍汽车3辆)在用机动车于2022年1月达到强制报废日期。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上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江门市临界报废机动车号牌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