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查,我市现有9499辆(其中大型汽车58辆、小型汽车472辆、挂车4辆、普通摩托车8960辆、轻便摩托车3辆、外籍汽车2辆)在用机动车已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办理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强制报废。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2021年10月我市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车辆号牌码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