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梳理、汇总,截止2021年9月我市有一批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强制报废。现将此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其中,大型汽车54辆、小型汽车442辆、挂车6辆、普通摩托车9277辆、轻便摩托车1辆、教练汽车21辆、外籍汽车3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相关信息请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9月我市三个检验周期未检强制报废车辆号牌号码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