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现将截止2021年9月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号牌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公布。其中,大型汽车471辆、小型汽车2159辆、挂车36辆、普通摩托车152720辆、轻便摩托车38辆、教练汽车170辆、外籍汽车21辆、低速车3辆、小型新能源汽车1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该部分车辆已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业务,请机动车所有人按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2021年9月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内的机动车号牌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