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经核查,我市现有9797辆(其中,大型汽车66辆、小型汽车523辆、挂车4辆、普通摩托车9197辆、轻便摩托车3辆、教练汽车2辆、外籍汽车2辆)在用机动车已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办理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请以上9797辆未办理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手续。相关信息请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2021年9月我市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车辆号牌码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