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现将2021年11月达到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号牌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公布。其中,大型汽车43辆、小型汽车156辆、挂车2辆、普通摩托车9857辆、轻便摩托车4辆、教练汽车8辆、外籍汽车1辆和低速车1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江门市临界报废机动车号牌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