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12月江门市现有一批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强制报废。现公告此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相关信息请登录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咨询电话:0750-12123公安便民热线
附件:12月江门市三个检验周期未检强制报废车辆号牌号码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