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现将2021年3月达到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号牌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d-xs.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公布。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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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门市临界报废机动车号牌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