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现公告驾驶证审验的驾驶人名单。
根据规定,现将驾驶证审验的驾驶人名单公告如下,详情请查阅“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sd-xs.com/bmpd/jmsgaj/tzgg/jndex.html。进入附件表格后,按“Ctrl+F”键,输入需核查姓名进行搜索查询。车管所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1.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人员名单
2.驾驶证期满后需要审验
3.驾驶证审验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