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或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公告实习期内有记分记录且被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名单。
根据规定,现将每批实习期内有记分记录被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名单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sd-xs.com/bmpd/jmsgaj/tzgg/jndex.html)公布,请进入附件表格后按“Ctrl+F”键,输入需核查姓名进行搜索查询。车管所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1.初领实习期满分注销驾驶人名单
2.增驾实习期满分注销驾驶人名单
3.初领A3B2证延长实习期内记6分注销驾驶人名单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