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体育局、人防办、气象局,各市(区)信用办:
现将《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和《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做好异议信息处理和信用修复相关工作,各市(区)可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
为提升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江门”网站(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异议信息处理机制,根据《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市信用平台接收信息主体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理申请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异议信息处理,是指信息主体就市信用平台信息归集、保存、共享、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疑而提出申请,由市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更正、反馈的过程。
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要求平台不再公开披露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将该失信信息作为约束惩戒依据的,按照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平台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市信用平台核查,并根据需要协调信息提供单位跟进核查处理;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和调整处理;将异议申请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申请人。
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并告知申请人径向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配合平台工作机构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核查,向平台工作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平台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事项的对象、范围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提交申请。信息主体多次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正当理由而重复提交申请的,平台工作机构可不予受理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二)市信用平台核查。对确定受理的申请,平台工作机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如属于市信用平台本身技术问题或操作原因造成差错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人。
(三)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经市信用平台核查无误的,平台工作机构向信息提供单位发出协查函提请协助开展核查。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意见(信息提供单位为县(区)部门的为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原因及时告知平台工作机构并由其转告申请人。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确认有误的,重新报送更正后的信息;确认无误的,提供该核查结果的证明材料。
(四)后续处理。平台工作机构在获取核查结果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并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整处理。对确认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协助已共享到其他平台的修正;对确认无误的信息维持原状,并解除异议标识。
四、其他
(一)对于不属市信用平台归集、保存、共享、公开范围的异议申请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按照便民原则,协助将申请材料转交国家、省相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及跟进后续处理意见。
(二)市平台工作机构由江门市信用办暂行承担。信息提供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异议信息处理工作。
(三)各市(区)可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四)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异议信息申请表
2.异议信息处理表
3.异议信息协查函
附件1
异议信息申请表
信息主体名称 | 信息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 ||
注册地址(住址)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公民身份号码 | ||
通讯地址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异议信息描述 |
(请详细准确描述异议信息提供单位、信息主要内容、具体异议事项,以及异议原因和依据等并附上证明材料,可另附页填写) | ||
信用承诺 |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内容填写不实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日期 | ||
备注 |
说明:本申请表由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方式;平台工作机构电话:0750-3276617,电子邮箱:jmfgjxyk@163.com。
附件2
异议信息处理表
信息提供单位 | 异议申请编号 | ||
信息主体名称 | 信息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 ||
注册地址(住址)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公民身份号码 | ||
通讯地址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异议信息描述 | |||
延长核查期限 | 因该异议信息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延长核查期限原因: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日期 | ||
处理决定 | □该信息确认有误,更正后信息内容见附件。 □该信息确认无误。
单位盖章 日期 | ||
备注 |
说明:1.本表作为异议信息协查函的附件随函送信息提供单位。
2.需延长异议信息核查期限的,请及时填写表中“延长核查期限”栏后签字盖章后反馈平台工作机构。
3.最终处理决定签字盖章后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平台工作机构,异议信息确有错误的请附上更正后的信息内容。
4.平台工作机构电话:0750-3276617,电子邮箱:jmfgjxyk@163.com
附件3
异议信息协查函
××××××(信息提供单位):
××××年××月××日,××××××(信息主体)对你单位提供的××××××××信息提出异议申请。根据《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我们已受理该异议申请并完成市信用平台核查,现请你们协助开展核查,并于××××年××月××日前反馈异议信息处理表等相关内容。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查期限可延长至××××年××月××日,请填写处理表中的延长核查期限原因后反馈给我们。感谢支持。
附件:异议信息处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江门市信用办
××××年××月××日
(联系电话:0750-3276617,电子邮箱jmfgjxyk@163.com)
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江门网(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市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认为市信用平台的信息归集、保存、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市相关部门、市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报送同级平台工作机构。
(三)平台工作机构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市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平台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理申请。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
(三)后续处理。平台工作机构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由市平台工作机构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国家和省平台工作机构对已上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四)流程规范。已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的行业部门,可按照附件1表格接收申请后,依据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其他行业部门的信用修复申请及处理流程建议参照附件表格处理。
四、其他
(一)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市信用平台。
(二)平台工作机构在1个月内收到同一信息主体对3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可要求信息主体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三)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市信用平台继续留存。
(四)认定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信用修复处理记录档案,将申请处理表等有关文档编号存档备查。
(五)市平台工作机构由江门市信用办暂行承担,各市(区)相关工作由各市(区)信用办指定人员负责。
(六)各市(区)可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参考样式)
2.信用修复决定书(参考样式)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参考样式)
申请单位(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公民身份号码 | |||
通讯地址 | 电子邮箱 | |||
手机号码 | 申请日期 | |||
失信记录标题 | 失信记录决定书文号 | |||
失信记录主要内容 | ||||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情况 |
简要说明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情况, 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授权书;5.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信息主体为企业等法人组织的,提供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
信用承诺 | 一、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内容填写不实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加强自律建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好市场形象和秩序。 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不再产生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五、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 盖章: |
说明:本表供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参考使用,由认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
附件2
信用修复决定书(参考样式)
信用修复决定机构名称 | |||||||
经办人 | 手机号码 | ||||||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 |||||||
申请单位(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 ||||||
经办人 | 经办人公民身份号码 | ||||||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信息 | |||||||
失信记录标题 | 失信记录决定书文号 | ||||||
失信记录主要内容 | |||||||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审查情况 | |||||||
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生效后,该记录不再对外公开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不同意信用修复。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日期 | ||||||
备注 |
说明:1.信用修复决定单位同意信用修复后,将决定书及申请表抄送市平台工作机构。
2.市平台工作机构电话:0750-3276617,电子邮箱:jmfgjxy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