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区及开平市、鹤山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3〕262号),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自2023年10月1日实施。原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19〕625号)同时废止。
请各县(市、区)对依据江发改价格〔2019〕625号文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关于制定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19〕625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