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相关规定,经初步审核,“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大昌超市有限公司”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所经营商品在当地较具代表性,具备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能力,符合申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条件。我局拟选定上述经营单位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开展相关市场商品价格的数据采集和信息报送任务,现将拟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信息公示(详见附件)如下:
1、公示期 7 天。在公示期内,各界群众可向我局反映公示对象在申请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2、公示时间: 2023年3月16日至3月22日。
3、受理单位: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中心,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政编码:529000,联系电话:0750-3098029。
2023年3月15日
江门市拟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信息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