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液化石油气各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稳定市区的液化石油气价格,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定的《江门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分段差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江门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分段差率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管理,规范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机制,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粤价[2003]2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使用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办[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经营液化石油气的所有经营单位。
第三条 市区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实行“分段差率”的动态价格管理,指导经营者在规定的最高购批差率和最高批零差率内自行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第四条 市区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一律按进货价格加购批差率不超过6%制定批发价格销售,不分民用气或工商业用气,供应给市区内经营单位的执行批发价格。
其计价公式:
批发价格=进货价格×(1+购批差率)
第五条 进货价格每吨在3500元以下时,经营单位可按进货价格加批零差率不超过12%制定零售价格,不分民用气或工商业用气。
其计价公式:
零售价格=进货价格×(1+批零差率)。
第六条 进货价格每吨超过3500元以上时,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分段差率管理,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批零差率作价销售,不得突破规定差率,但允许经营单位向下浮动。销售给市区内最终用户的执行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
各经营单位向市区以外经营单位销售的,可根据燃气市场的供求状况,自行定价销售。
第七条 为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市场供求状况,当进货价格每吨超过5900元以上时,经营单位按进货价格加批零差率不得超过6%作价销售。
第八条 市区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的确定,一律以实际进货价格(进货发票)为准,如同一品质同一期间,不分进口气或国产气,购进价格不同的可加权平均计算进货价格,严禁以信息价格、期货价格作为计算销售价格依据。
同一品质是指国家规定相同的质量标准。同一期间是指经营单位上期的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至本期的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期间的时间。
以上进货价格为含税价,销售价格已包含运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管理,各经营单位应在每年一月二十五号前向市物价局上报上年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经营单位在进货价格变动时(是指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批零差率),应及时调整零售价格,并预先在调整价格前一天将调价方案(备案表)以及本期进货发票(复印件)上报市物价部门备案(详见附表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降价。
第十一条 各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算经营成本,资料(进货发票、价格变动备案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要保存一年以上,以便备查。
第十二条 各经营企业不得低于其进货成本倾销,以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规范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的送气、倒残渣抽真空、钢瓶测检等劳务收费价格行为。
(一)送气、上门收空瓶劳务收费:凡用户自愿提出上门收空瓶、送气服务的,不分地段送至用户地下或九楼以下(含收空瓶,下同)每瓶收取劳务费3元,送至十楼以上(含十楼)十五楼以下每瓶收取劳务费5元,十六楼以上每瓶收取劳务10元,以充气量14.5kg±0.5kg标准装(即结算重量)为基准,其他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送气、上门收瓶劳务收费可参照上述标准由用户与送气单位商定。
(二)倒残渣抽真空劳务收费:YSP—50钢瓶每个每次4元;YSP—15、YSP—10钢瓶每个每次3元;YSP—5、YSP—2钢瓶每个每次2元。
(三)钢瓶测检收费:YSP—50钢瓶每个每次90元;YSP—15、YSP—10钢瓶每个每次30元;YSP—5、YSP—2钢瓶每个每次20元(包括:运输、倒残液、清洗、测爆、水压试验、除锈、测厚、喷漆喷字、角阀换件及安装、气密性试验等测检工序)。
上述劳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不得超过,但允许向下浮动。
第十四条 规范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实行公用瓶有关收费价格行为。
(一)液化石油气瓶用户的原有气瓶,可在用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气瓶充装单位予以收购,具体收购价格由双方参照气瓶的原有价值协商确定。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购置的气瓶(公用瓶)的检测、维护、倒残渣、清洗等费用,均由气瓶充装单位承担,作为液化石油气的经营成本、费用计入气价,不得在气价外另立项目收费或向用户收取开户费、气瓶使用费(租金)等。
用户自有产权气瓶需要检测、维护、倒残渣、清洗等有关费用则由用户负担。
(三)为保证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回收,可由气瓶充装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气瓶的具体回收方式。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要加强自身的价格行为的自律,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公示的规定,严禁以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短斤缺两、虚报成本等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未经市物价部门批准、未领取收费许可证,不得向经营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各经营单位也不得在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之外向挂钩点或代充气点收取管理费用或其它费用,严禁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或未经批准越权调高液化石油气价格。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江价 2004]285号、江价 [2005]184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分段差率管理价目表
单位:元/瓶
进货 价格 (元)/吨 |
零售 差率% |
零售价格 |
||||
元/49kg ±1.0kg |
元/14.5kg ±0.5kg |
元/9.5kg ±0.5kg |
元/4.8kg ±0.2kg |
元/1.9kg ±0.1kg |
||
3500 |
12 |
192 |
57 |
37 |
19 |
8 |
3501—3700 |
11.5 |
202 |
60 |
39 |
20 |
8 |
3701—3900 |
11 |
212 |
63 |
41 |
21 |
8 |
3901—4100 |
10.5 |
222 |
66 |
43 |
22 |
9 |
4101—4300 |
10 |
232 |
69 |
45 |
23 |
9 |
4301—4500 |
9.5 |
241 |
72 |
47 |
24 |
9 |
4501—4700 |
9 |
251 |
74 |
49 |
25 |
10 |
4701—4900 |
8.5 |
261 |
77 |
51 |
26 |
10 |
4901—5100 |
8 |
270 |
80 |
52 |
26 |
11 |
5101—5300 |
7.5 |
279 |
83 |
54 |
27 |
11 |
5301—5500 |
7 |
288 |
85 |
56 |
28 |
11 |
5501—5700 |
6.5 |
298 |
88 |
58 |
29 |
12 |
5701—5900 |
6 |
307 |
91 |
59 |
30 |
12 |
注:以上进货价格为含税价格,零售价格已包含运费和其它杂费。
附件二:
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备案表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单位:元/吨、元/瓶
|
上期进货 |
上期销售 |
本期进货 |
本期销售 |
||||||||
发票号 |
数量 |
平均单价 |
数量 |
平均单价 |
发票号 |
数量 |
单价 |
批发价 |
零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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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 |
零售 |
批发 |
零售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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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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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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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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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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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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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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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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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期进货、销售项目的平均单价为加权平均单价; (2)“期”的界定:批发、零售价格变动时的上下期; (3)进货价格为含税价; (4)本期销售项目中的批发、零售价为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价格。 (5)报备案时,附上本期进货发票复印件。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