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液化石油气各经营企业: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为保障市区燃气行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将重新修定的《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管理,规范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机制,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粤价〔2003〕2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使用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办〔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经营液化石油气的所有经营企业。
第三条 市区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进销差价”的动态价格管理,根据同一期间加权平均计算的实际进货价格,不分民用或工商业用气,经营企业可加上不超过规定的进销差价自行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报备。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进货价格加不超过23.5元/瓶的进销差价制定零售价格供应。作价公式:
每瓶零售价=每吨加权平均的实际进货价÷1000公斤×14.5公斤+23.5元
注:同一期间是指经营企业上期的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至本期的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期间的时间。上述公式计算的零售价格为含税价,金额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元,价格已含运杂费和其他费用,并且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第四条 市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一律按进货价格加购批差价不超过1.30元/公斤制定批发价格销售,不分民用气或工商业用气,供应给市区内经营企业的执行批发价格。
每瓶批发价=(每吨加权平均的实际进货价÷1000公斤+1.30元)×相应规格瓶重(各规格瓶重为49公斤、14.5公斤、9.5公斤、4.8公斤、1.9公斤)
各经营企业向市区以外经营企业销售的,可根据燃气市场的供求状况,自行定价销售。
第五条 进货价格的确定。当期的实际进货价格,以报备当天公布的珠海气库和广州华海气库相应成交的平均批发价格、且按国产气和进口气比例加权计算,以7天时间为一期间,在这一期间不论价格变化如何均执行备案价,这一期间后若价格变化超过200元/吨,则要重新报备,否则,继续执行原备案价。
以上进货价格为含税价。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管理,各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二十五号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上报上年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经营企业在进货价格变动时(升跌超过200元/吨),应及时调整零售价格,并预先在调整价格前一天将调价方案(备案表)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详见附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降价。
第八条 各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算经营成本,资料(进货发票、价格变动备案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要保存一年以上,以便备查。
第九条 各经营企业不得低于其进货成本倾销,以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规范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的送气、倒残渣抽真空、钢瓶测检等劳务收费价格行为。
(一)送气、上门收空瓶劳务收费:划分楼层,实行分段收费。送气费含上门收空瓶和送气服务。不分地段,一楼至五楼的送气费为5元/瓶(充气量14.5KG±0.5KG标准瓶装,下同);六楼以上(含六楼)的送气费为6元/瓶。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如预约送气时间内,用户家中无人接收而导致第二次送气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元。其他规格瓶装液化气送气费可参照上述标准由用户与送气单位商定。
(二)倒残渣抽真空劳务收费:YSP—50钢瓶每个每次4元;YSP—15、YSP—10钢瓶每个每次3元;YSP—5、YSP—2钢瓶每个每次2元。
(三)钢瓶测检收费:YSP—50钢瓶每个每次90元;YSP—15、YSP—10钢瓶每个每次30元;YSP—5、YSP—2钢瓶每个每次20元(包括:运输、倒残液、清洗、测爆、水压试验、除锈、测厚、喷漆喷字、角阀换件及安装、气密性试验等测检工序)。
上述劳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不得超过,但允许向下浮动。
第十一条 规范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实行公用瓶有关收费价格行为。
(一)液化石油气瓶用户的原有气瓶,可在用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气瓶充装企业予以收购,具体收购价格由双方参照气瓶的原有价值协商确定。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企业购置的气瓶(公用瓶)的检测、维护、倒残渣、清洗等费用,均由气瓶充装企业承担,作为液化石油气的经营成本、费用计入气价,不得在气价外另立项目收费或向用户收取开户费、气瓶使用费(租金)等。
用户自有产权气瓶需要检测、维护、倒残渣、清洗等有关费用则由用户负担。
(三)为保证气瓶充装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的回收,可由气瓶充装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气瓶的具体回收方式。
(四)气瓶安全使用事宜,执行燃气安全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经营企业要加强自身价格行为的自律,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公示的规定,严禁以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短斤缺两、虚报成本等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收费许可证,不得向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各经营企业也不得在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之外向挂钩点或代充气点收取管理费用或其它费用,严禁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或未经批准越权调高液化石油气价格。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凭《低保证》每户每月减收10元/瓶(限一瓶)气价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江价 〔2005〕198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备案表
上期执行时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本期执行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吨、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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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进货 |
上期销售 |
本期进货 |
本期销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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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 |
数量 (吨) |
平均 单价 |
数量(吨) |
平均单价 |
发票号 |
数量 (吨) |
平均 单价 |
批发价 (吨) |
零售价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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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 |
零售 |
批发 |
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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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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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货、销售项目的平均单价为加权平均价; (2)“期”的界定:批发、零售价格变动时的上下期; (3)进货价格为含税价; (4)本期销售项目中的零售价为标准14.5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价格; (5)报备案时,附上本期进货发票复印件; (6)执行送气费标准: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