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12号)的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将市区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管理范围。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经与市交通部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市区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7〕12号文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承包费、合同保证金、综合服务管理费、对讲机服务费、GPS定位系统安装(管理)费5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须按规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
二、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一)承包费标准
类 别 |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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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车 |
车辆使用年限5年内(含第5年) |
6000元/月·辆 |
一档车指车辆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在9万元以上的车辆 |
车辆使用年限6年以上(含第6年) |
5500元/月·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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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车 |
车辆不分使用年限 |
5300元/月·辆 |
二档车指车辆价格(含车辆购置税)9万元以下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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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模式,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将出租汽车及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经营而收取的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保证车辆达到运营条件的费用。出租汽车承包费包括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提供如下管理和服务内容的成本:
①缴交出租汽车各类规费:堤围防护费、计价器检验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含代办费)、车辆年审检测费(含代办费)。
②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车辆折旧、公司管理费、财务费用、利润。
③保证车辆达到营运条件:提供达到正常营运条件的车辆及附属设施,包括统一标识的车辆、顶灯、防护网、座套、计费器。
④车辆保险:交强险、第三者保险、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车上设备险、玻璃破碎险。
⑤税金:车船使用税、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司机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的所得税、司机的个人所得税。
(二)合同保证金标准:5万元/辆。
合同期满后退回承包者。
(三)综合服务管理费标准:3100元/月·辆
综合服务管理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公司所有、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供车承包经营模式,与承包者签订供车承包合同,将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经营而收取的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保证车辆达到运营条件的费用。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管理费包括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提供如下管理和服务内容的成本:
①缴交出租汽车规费:堤围防护费。
②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公司管理费、利润。
③保证车辆达到营运条件:提供达到正常营运条件的车辆及附属设施,包括统一标识的车辆、顶灯、计费器。
④车辆保险:交强险、第三者保险、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
⑤税金:车船使用税、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司机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的所得税、司机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讲机服务费标准:280元/月·辆。
出租汽车企业在出租车安装对讲终端机并提供对讲调度服务功能的方可收取该项费用,没有安装和提供该项服务的不得收费。
(五)GPS定位系统安装(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收取。
出租汽车企业为出租车安装GPS定位设备、提供GPS定位监控服务功能的方可收费,没有安装和提供该项服务的不得收费。
三、有关明确事项
(一)上述承包费、合同保证金、综合服务管理费、对讲机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向下浮动, 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二)出租汽车企业在上述承包费、合同保证金、综合服务管理费、对讲机服务费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包括按实际发生收取的GPS定位系统安装(管理)费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收费。备案的同时要专门对承包费和综合服务管理费的服务内容(即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列出明细,GPS定位系统安装(管理)费标准要提供实际发生的凭据。服务内容达不到本通知的规定,收费标准要相应向下浮动。
(三)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有必要新增的收费内容,企业可在实收承包费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增加,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核实后方可收取。
(四)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并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根据国家规定取消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本文制定的承包费和综合服务管理费标准中已核减上述费用,出租汽车企业在向出租车承包人正常收取承包费或综合服务管理费后不需再向出租车承包人退还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
四、在本通知实行之日前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合同约定实际收费(含合同保证金)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约定实际收费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司企双方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重新约定。
五、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否则,将按《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期届满前三个月评估后修订。
附件: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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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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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承包费(综合服务管理费)标准 |
合同保证金标准 |
对讲机服 |
GPS服务费标准 |
车型 |
车价(含购置税) |
车辆投入运营的初始时间 |
合同期限 |
承包费(综合服务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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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租车承包经营方式的,请将第二列及第十列中的“综合服务管理费”划去;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供车承包经营方式的,请将第二列及第十列中的“承包费”划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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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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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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