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江府〔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8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并印发,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为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保障《办法》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拟定了《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作为《办法》配套文件一并执行。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文);
3、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5、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江府〔2020〕2号(规范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须按上级文件要求确定,即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中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仍维持江规〔2018〕35号确定的计算基数计算,本期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公式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如需调整,则按《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
(二)征收范围: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位于新会区崖门镇南部的滨海新区已列入我市规划的重点发展区域,未来将按照城市新区的标准进行开发建设,《通知》将银湖湾滨海地区核心区(约46平方公里)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566平方公里)以及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土地面积约46平方公里)。
(三)征收时间:
本次自2020年3月1日起征收,征收时间以三年为一个周期。
政策原文:http://www.sd-xs.com/bmpd/jmsfzhggj/zcwj/content/post_2022687.html
图解信息:http://www.sd-xs.com/bmpd/jmsfzhggj/gfxwj/content/post_2022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