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增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
(一)公道正派,品行优良,群众威信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真理,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较好的意见建议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
(三)由本组织党员或部分由聘请的社会人士担任,具体聘请数量由聘请的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经聘任的党组织审查后确定。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掌握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反馈和传递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参与和办理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基层党组织聘任的党务公开监督员在本级本部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牵头组织下,开展监督工作;
(二)监督工作可以定期集中组织,也可不定期进行,发现党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后,监督员需及时向本级本部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整改落实的意见、建议;
(三)监督过程中,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观看实例等方式,对基层各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务公开的阶段性要求、党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公开事项和党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和走访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调研;
(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将工作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反馈给本级监督员,以便监督员提出改进办法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对待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三)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真实准确;
(四)遵守党务公开有关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管理
(一)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例会,集中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交流思想,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反映;
(二)基层各党组织党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的,可以续聘。受聘期间如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将取消其监督员的资格;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党务公开工作;
(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通报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