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商〔2017〕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江门市工商局反馈。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30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江府办〔2015〕25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16〕22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加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扶持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二)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国税);
(三)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国税)入库;
(四)“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 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申办程序
(一)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税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所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江门市工商局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
(二)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三)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送各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报江门市工商局。
(四)江门市工商局收到各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五)江门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市(区)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六条 2017年度“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江门市财政统筹安排,2018年度“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已有“个转企”扶持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2.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局。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发
校对:李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