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工〔2017〕59号
各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商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工〔201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