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金〔201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鼓励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促进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做大做强,市财政设立扶持资金鼓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在江门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金融局共同负责管理。江门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工作,会同江门市金融局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江门市金融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含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和小微企业开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配合江门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年度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且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的银行金融机构,按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余额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对年度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对银行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的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四)对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按年度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参加江门市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试点,在该服务中心采用保证保险方式进行信用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的保险费补助。
(六)对当年参与第三方外部评级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补助。对新进驻我市的信用评级机构(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资质)的总部、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对各积极参与江门市全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金融机构进行补助。
第六条 补助(贴)数量的核算。
(一)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及贷款余额核算。按照银监部门的统计标准,分别以年度发放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度和年度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进行计算。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数量核算。按照江门市金融局的统计标准,以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各季末小微企业平均余额计算。
(三)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数量核算。以银行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实际核销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数量核算。
(四)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额核算。以年度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的实际担保责任额度计算。
(五)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保险费核算。以小微企业每笔保证保险贷款所缴交的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 补助(贴)标准。
(一)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补助额。对年度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高于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且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要求的银行机构,以不超过其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核算量的0.25%进行补助,单一银行机构此项补助上限为50万元(含);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且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要求的银行机构,按高出平均贷款余额部分的0.25%给予补助,单一银行机构此项补助上限为50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贷款补助额。按不超过小微企业贷款核算量的0.25%计算,单一小额贷款公司此项补助上限为30万元(含)。
(三)小微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额,不超过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核算量的5%,单一银行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上限为50万元(含)。
(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的补助额,不超过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额核算量的0.25%进行补助,单一融资担保公司补助上限为30万元(含)。
(五)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保险费补助额,对小微企业按照不超过每笔贷款所缴交保险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江门市金融局根据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确定每年保险费补助的总额上限,并告知主承保公司,主承保公司据此做好承保的统筹安排。如超出保险费补助的总额上限,则不予补助。
(六)对当年参与评级的中小微企业,市政府补助4000元;对连续两年参与评级中小微企业,市政府给予补助6000元。给予进驻我市的信用评级机构(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资质)的总部、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一年内其评级企业达到100户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一年内评级企业达到50户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银行机构针对参与第三方评级的中小微企业出台了优惠政策措施,每年发放贷款企业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的数量达到50户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续贷业务中参考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形式允许中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达到50户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单位在申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第九条 上列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评信公司、小微企业、企业外部评级等各类补助(贴)或风险补偿,每年的总额度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当年扶持资金额为限。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的扶持资金额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核算总量、贷款损失核算总量以及融资、担保责任额度核算等实际情况,综合测算决定,每年有所浮动。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统计标准,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核算其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小微企业贷款损失量;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核算其为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额度;保险公司每半年核算采用保证保险贷款的小微企业所缴交的保险费总额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补助(贴)资金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银行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填写一式3份《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附表1)、上级行或本行核销审批记录、帐务处理凭证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其他申报材料及申请补贴报告,向江门市金融局申报补贴。
(二)江门市金融局组织人行、银监等部门联合审核各银行机构上报的《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并填写《江门市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2),报送江门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补助(贴)资金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填写一式3份《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附表3),连同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申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补贴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报告、核销审批记录、帐务处理凭证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其他申报材料及申请补贴报告,向县级金融办(局)申报补贴。
(二)县级金融办(局)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在3月10日前联合出具初审意见,并填写一式2份《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4)及其他申报材料,连同申请补贴报告,上报江门市金融局。
(三)江门市金融局组织审核各县级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并填写《江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5),报送江门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填写一式3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6),连同申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补贴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报告、其他申报材料及申请补贴报告,向县级金融办(局)申报补贴。
(二)县级金融办(局)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在3月10日前联合出具初审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连同申请补贴报告,上报江门市金融局。
(三)江门市金融局组织审核各县级上报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并填写《江门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7)报送江门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进行承保的主承保公司,应向市金融局备案和报送年度补助资金申报计划,并作为小微企业申领补助资金的代办机构。小微企业发生贷款后,由主承保公司收集已实际发生贷款的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公司保单(复印件)、银行放款证明、《江门市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保险费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8)等有关资料,并填写《江门市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保险费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9)(注:以上材料均要求一式三份),每半年(5月和11月)向江门市金融局申请补助。
(二)江门市金融局组织初审主承保公司上报的资料,再报送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给小微企业。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评信公司到企业开展评信工作并协助企业填报一式四份《小微企业外部评级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10)。
(二)各县级金融局办(局)每半年(5月和11月)向江门市金融局申报补助,由各县级金融办(局)填写企业申报扶持资金明细表(附表11),汇总成《江门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级补助资金汇总审核表》(附表12),审核后一式3份报江门市金融局。
(三)江门市金融局、 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江门市财政局三方对《江门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级补助资金汇总审核表》(附表12)审核。
第十六条 进驻我市的信用评级机构(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资质)的总部、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形成书面申请补助报告,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当年已对小微企业评级企业名单,送江门市金融局申请一次性补助。江门市金融局连同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形成报告送江门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银行机构申请第三方信用评级应用补助的,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补助申请报告,连同发放贷款企业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情况,及在续贷业务中参考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送江门市金融局申请。江门市金融局连同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形成报告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主要采取联合审核等方式进行分配。扶持资金的审批实行年度总体计划和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江门市金融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安排总体计划,报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小微企业贷款和其他各类贷款发放或融资担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情况。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月度业务开展等数据,作为监管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区内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微企业的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内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申报、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扶持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上级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每年3月末前将上年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县级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资金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结束后,江门市金融局应及时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江门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财评〔2012〕22 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江金[201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金融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
2.《江门市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
3.《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
5.《江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补助与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
6.《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申报表》
7.《江门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8.《江门市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保险费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9.《江门市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保险费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10.《小微企业外部评级补助资金申报表》
11.《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级补助资金明细表》
12.《江门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级补助资金汇总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