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公通〔2017〕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日
江门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提高全社会参与禁毒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铲除毒害,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本级公安机关实施奖励。
第三条 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举报破案缴获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制毒原料,依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四条 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照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吸毒活动的;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的;
(三)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行为的;
(四)举报涉嫌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举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非法提供、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第五条 向市公安局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该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或者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数量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以下统称举报人),经申报认定可获得相应奖金奖励。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六条 设立市本级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专项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循线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按查获人员数量进行奖励:少于5名的,每查获1名奖励2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含5名)的,奖励以1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1名吸毒人员增加奖励100元,以此类推,每宗案件最多不超过4000元。
(二)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缴获毒品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最高奖励1000元;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含10克)不满50克的,奖励以500元为起点,每增加1克,增加奖励50元;
3.缴获毒品50克以上(含50克)不满100克的,奖励以2500元为起点,每增加1克,增加奖励30元;
4.缴获毒品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满1000克的,奖励以4000元为起点,每增加1克,增加奖励10元;
5.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满10千克的,奖励以15000元为起点,最高奖励5万元;
6.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不满50千克的,奖励以5万元为起点,最高奖励10万元;
7.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的,每案奖励20万元。
(三)举报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的,视被捣毁场点的规模大小,每查获一个,奖励4000至12000元。
(四)举报非法提供、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获1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1千克(含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按照比例,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5千克(含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按照比例,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10千克以上,每案奖励3000元。
(五)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50元,每案最高奖励10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元,每案最高奖励8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8000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5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举报贩卖罂粟壳的,按每缴获1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七)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按每缴获1千克奖励3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八)举报查获容留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500元;查获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1000元;查获强迫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1500元;查获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内吸毒、贩毒活动的,每案奖励1000至2000元;查获酒店、宾馆、私人会所、出租屋或者无证经营的地下娱乐场所等处所内吸毒、贩毒活动的,每案奖励500至1000元。
(九)安检、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从业人员在查检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悬赏规定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第十条 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每案最高奖励25万元。
第十一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公安机关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破案单位进行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一案奖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登记备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后,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市公安局在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个月内领取。
第十四条 接转、受理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信息,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违规发放、侵吞、挪用奖励金,虚构情节,骗取奖励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专项“群众举报奖励金”,奖励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