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教发字〔2017〕1号
各市(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民办幼儿园:
《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4〕9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标准
(一)办园资质证件齐全有效。幼儿园具有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办理)等证件合格有效。幼儿园开办一年以上。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二)收费合理合规。收费项目符合政府有关规定,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实行收费公示。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作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安全要求。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办园行为规范。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坚持正确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七)教职工配备。人员配备符合《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粤机编办〔2012〕232号),按办学规模配备幼儿教师。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具有相关资格证。
(八)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50%(公有资产幼儿园的比例不低于55%)以上。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实行自愿申报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二)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求进行管理,不需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申报认定。
(四)申报材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有效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文件、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保教费收费文件、县(市、区)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文件、教师和保育员学历及资格证、缴交社会保险材料、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和材料。
(五)申报时间。幼儿园每年11月前向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六)评审和认定。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审。评审和认定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签署办学承诺书。通过评审和公示的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八)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在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当地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和江门市教育局备案。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
(一)实行自愿申报退出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二)实施取消资格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
(三)建立追究责任制。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由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政策扶持。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措施,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二)经费补助。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省和本地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奖补资金,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核定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
(三)幼儿教师培训。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统一纳入本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参照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的有关要求,从办学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安排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四)派驻园长和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从公办幼儿园教师中挑选骨干教师,到需要加强业务指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担任副园长或骨干教师,对幼儿园进行管理和业务帮扶。
六、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管理
(一)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动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二)加强收费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0%。收费标准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管。
(三)加强财务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财务审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财政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七、附则
(一)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
(二)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