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6〕5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政策,充分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效益性,确保人才工作主要目标全面实现。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以及相关人才配套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及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东部“三区一市”)每年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1%的标准,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西部“三市”)每年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0.5%的标准,分别设立辖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区(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落实江府〔2016〕6号文以及相关人才配套政策规定的资助扶持资金和国家、省人才政策配套经费等。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规定由市本级与各区(市)分担的,应按具体分担比例执行。
第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织部门的职责
负责受理博士后实践锻炼生活补贴,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汇总市有关部门情况,编制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分部门支出计划,按程序报请审批。
2.受理市本级本部门负责的各项人才补贴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项目,负责向江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4.组织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了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情况,配合做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5.按规定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本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按程序报请审批,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受理本部门负责的各项人才补贴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3.按规定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配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4.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计台账,加强管理,规范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江门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市本级预算编制及执行。
2. 对市本级有关部门和区(市)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加强对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二)各区(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本级预算编制及执行。
2.对区(市)有关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3.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其他承担人才工作部门的职责
1.编制本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需求预算和支出计划。
2.配合做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负责对申请资格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承担人才工作部门统称为“职能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项目的支付:
(一)国家、省人才政策配套经费。
(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资助。
(三)名师名医名家培育资助。
(四)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
(五)柔性引才引智资助。
(六)海外服务工作站工作经费。
(七)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到我市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将我市小微企业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
(八)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在江门创新创业的重点资助项目、优秀项目、启动项目和特别优秀项目)。
(九)高层次人才安居补贴。
(十)人才公寓(驿站)租赁。
(十一)农村实用人才补贴。
(十二)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
(十三)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金。
(十四)创业学院补助(对成功建立创业学院并得到省奖补的学校奖励)。
(十五)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及在站博士后补贴、优秀博士后来江门实践锻炼期间补贴。
(十六)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
(十七)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十八)市直产业人才培养经费(市直产业人才培养经费实行竞争性分配,并按竞争性分配结果支付给市直公办院校)。
(十九)外国专家联谊活动(含座谈会)经费(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据实支出)。
(二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作维护经费(主要用于保障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运行和维护、职工(工种)标准研究开发、教材开发、实训设备设施购置和维护、信息化建设、师资培训、成果展示、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后勤服务等。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拨付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二十一)引进和培养人才经费(由职能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据实支出),包括: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外地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的场地租赁费用、参展单位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赴高校、科研院所和上级机构开展资源对接和信息交流发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组织外地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对接引智项目、参加人才交流活动的场地租赁、交通、食宿等费用;聘请专家对人才或人才项目的评审费以及交通食宿费用、技术攻关项目智力支持,给予专家的补贴标准为副高级职称或以下人员每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天不超过2000元,全国知名专家、院士每天不超过3000元;组织企业家和小微企业创业者的培训费用;人才政策宣传及印刷经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人才服务的经费。
(二十二)人才绿卡发卡、系统建设维护的相关专项经费(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设方案,经江门市财政局同意后支出)。
(二十三)高层次人才“绿卡”项目经费。
(二十四)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
(二十五)其他人才发展专项支出(根据人才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经当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人才类支出项目资金,可在同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本办法实施后,新出台人才政策规定的支出项目,纳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并由出台政策的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细则,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标准、受理部门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用于人才发展的行政类工作经费不得超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5%。
第十条 人才发展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应按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及配套政策规定执行,并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完备的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江门市本级职能部门分别编制所负责项目的年度预算,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后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报江门市财政局审批。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预算后,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各职能部门。年度预算指标未分配到部门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明细分配计划,经报批后,由江门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受理。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用款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料。受理时间已有文件政策规定的,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在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资金申请材料时,可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签署提交材料真实承诺书。
(二)资金申请核准。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加具审核意见,并连同资金申请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属市本级和区(市)两级按比例负担的,由各区(市)受理申请的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江门市主管部门,江门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属市本级全额负担的,由江门市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分担比例详见附表)
(三)资金审核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拨付资金。需报市政府的,按照《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属市本级和区(市)两级按比例负担的,江门市财政局会同江门市主管部门将市级配套资金下达。各区(市)据实列支,将资金拨付到用款申请人,并按江门市财政局要求实行年度清算。属市本级全额负担的,江门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相关职能部门。
对申请人为单位的,资金由职能部门按规定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申请人为个人的,资金由职能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海外人才等特殊情况,经职能部门同意后拨付至个人指定账户。
属于国家、省人才政策配套经费的,江门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人才项目文件及上级资金补助文件规定,按照市两级配套比例,向市本级单位或各区(市)下达资金配套文件,各区(市)应在收到文件30日内将市本级、区(市)两级配套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属于市级评审项目的,评审通过后,由职能部门联合江门市财政局将第一年资助资金按照市本级配套比例,向市本级单位或各区(市)下达资金文件,各区(市)应在收到文件30日内将市本级、区(市)两级配套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遵循规定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存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退回有关专项资金并作出处理,终止其高层次人才资格,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每年应按绩效考评规定设立绩效考核目标,并按绩效目标落实工作计划,确保资金按工作计划使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办法及方式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对江府〔2016〕6号文出台之前的扶持项目,按江发〔2010〕4号文的政策执行。对按江府〔2016〕6号文认定和审批的扶持项目,如项目建设期跨越江府〔2016〕6号文的三年有效期,仍按江府〔2016〕6号文的政策及标准延续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内,如我市现有人才政策与本办法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