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6〕4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2016 年11月15日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及其配套政策《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以下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江门市和各区(市)两级财政资金以及发动社会力量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长期或短暂工作并居住。
第三条 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通过发放货币补贴解决人才安居的,市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自行解决,所需资金在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各区(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按各区(市)人才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区(市)财政自行承担;租房补贴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区(市)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所需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在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资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由各区(市)租赁的人才公寓(驿站),免费提供给全市人才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本级财政按50%的标准补贴给各区(市)。
第四条 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租住我市人才公寓,或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按照属地受理的原则,具体申请条件、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有关事项。各区(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有关事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负责根据用人需求制定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资金计划,定期开展辖区内高层次人才所需住房情况调查,审核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的资格并按审核结果发放补贴资金,并对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提供可作为人才公寓的房源信息,并配合核实申请人享受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等情况。
各区(市)国土资源局配合核实申请人房屋产权情况。
各区(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所需资金,并及时将资金下达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第七条 申请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且在本市区域租赁房屋或租住酒店住宿。
(二)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范围内无持有任何房屋产权。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四)在申请租房补贴期间,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同时在我市享受实物出租。
第八条 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两院院士可享受最高1000元/天的租房补贴。
(二)《评定办法》所列一级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除外)可享受最高6000 元/月的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长为3年。
(三)《评定办法》所列二级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4500元/月的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长为3年。
(四)《评定办法》所列三级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长为3年。
高层次人才在本市租赁房屋或租住酒店(宾馆)的,按以上月最高额度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凭发票报销。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发放。
第九条 租房补贴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2.国内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国外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护照(身份证)的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按天计算补贴的可提供酒店住宿发票;
4.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受理:所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报信息进行初审后,将申请表及上述材料提交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三)审核: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并向同级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人房屋产权情况,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申请人享受政府购房优惠政策情况。审核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与申请人签订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合同。租房补贴合同抄送同级财政、住建部门,并同时报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人事、纪检人员进行核查并处理。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享受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签订租房补贴合同后,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将市本级的配套资金下达给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由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结合当地配套资金一并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市属用人单位申请人租房补贴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以双方签订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合同的当月起计算,按季度发放的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上个季度的补贴。根据申请人的社保缴纳记录或在职证明,确定申请人上一季度在江门工作的实际时间,并作为发放补贴依据。按天计算补贴的,根据申请人入住酒店情况或用人单位证明确定申请人在江门工作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租房补贴发放期间,如果高层次人才离开单位,用人单位应在人才离开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报同级财政局。高层次人才离开用人单位当月(含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按天数计算逐月发放租房补贴的,从高层次人才离开用人单位当天(含当天)起停止计算发放天数。
高层次人才被江门市同一辖区不同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新企事业单位按第九条的规定,提出为高层次人才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累计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受理并与新企事业单位、人才签订租房补贴补充协议,报同级财政局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时间。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期间,被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租房补贴行为的,应撤销其领取租房补贴资格,并按政策作相应处理。处理公告分别在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时签订承诺书。企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企事业单位不及时通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等原因,造成离职人才多享受租房补贴的,由企事业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向当事人追回多享受的租房补贴。
(二)因隐瞒事实真相,或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导致不符合条件者获得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待遇的,用人单位将被录入政府诚信建设体系不良行为记录的黑名单。
第十五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辖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区(市)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六条 各区(市)制定的人才安居政策设立购房补贴的,申请人从领取购房补贴当月起,停止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新标准享受租房补贴,享受期累计最长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受理但未完成审核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5〕24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