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文本: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MBG2021031
江财规〔2021〕2号
市直各单位,各市(区)财政局: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智库建设,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不同领域、行业、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组织和管理,现将《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7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印发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智库建设,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不同领域、行业、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及技术支撑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局或市直其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评价机构”)聘请专家参与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适用本办法,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规范专家入库、考评和退出管理,结合专家的工作考评情况,对入库专家适时更新。
第二章 入库专家的要求
第六条 专家通过部门(单位)推荐、个人推荐、部门(单位)邀请、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经本人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认定后纳入专家库(以下简称“入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认真诚实、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具有公共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经济管理、监察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政策、行业专业发展情况;在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五)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或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入库专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门市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彩色免冠证件照片;
(三)有效身份证件彩色扫描件;
(四)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彩色扫描件;
(五)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或本人的专业技术材料,如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六)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的工作履历。
第九条 专家任期。入库专家任期为3年,每续期一次,任期延长3年。
第十条 专家续期。市财政局结合专家在任期内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及参加相关培训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经本人确认,可延长任期。
第十一条 专家退库。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本人原因申请退出专家库的(以下简称“退库”),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确认后方可退出;达到本办法第五章考评规定的退出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书面通知后启动退出程序。
第十二条 专家名单公布。入库专家名单定期在江门市财政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被评价项目及其所属部门的相关政策制度及基本情况,获取真实数据;提出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在评价过程中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对需要表决的评价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推荐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及标准等;在评价过程中,到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在评价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确认并参加评价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3个自然日通知聘请单位;
(二)在评价工作开展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
(三)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具体、可操作;
(四)协助市财政局参与研究完善我市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方法体系和指标体系,参与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评审以及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五)按规定对评价事项进行表决,填写专家评价意见;
(六)本人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动时,如通讯、单位变动等,及时书面通知市财政局;
(七)与被评价方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八)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在评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未经组织评价机构同意,不得引用绩效管理中的数据和结论;在实施评价前,不得向被评价方透露专家名单;
(九)按要求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培训;
(十)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本办法的约束和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绩效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家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负责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培训,切实规范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建立统一专家工作台账,用于记录专家在绩效评价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组织评价机构确需在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以外聘请专家的,应说明理由,并在开展评价工作前将专家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组织评价机构不得聘请参与项目实施工作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报告评价、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等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考核评价制度。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的组织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填写《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并向市财政局反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
第五章 考评
第二十条 专家在开展评价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参加本次评价工作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价,影响正常绩效评价工作的;
(二)按本办法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评价组织机构提出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价结果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将对专家做退库处理,且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一年内(365天内)参加评价累计3次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早退半小时以上,或者累计3次确认参加后未经评价组织机构同意擅自缺席的;
(二)评价工作在一年内(365天内)按累计2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三)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绩效管理评价工作需要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专家的处理结果,在江门市财政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本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对绩效评价专家管理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江门市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入库申请表
2.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