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江门市残联反馈。
特此通知。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公开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5月12日
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
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残联等九个部门《转发中残联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粤残联〔2012〕21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提升,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依托各类托养服务机构,为成年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
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发展,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重点发展居家托养服务,大力开展社区日间托养服务,有计划地推动寄宿制托养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性资源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推进托养服务社会化。
(三)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以需求为导向,促进托养服务向个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
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
发挥各地的优势,有效整合各方资源,
积极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多样化、地方特色。
三、
托养服务对象范围
具
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以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
四、托养服务形式及资助办法
(一)机构托养—社区日间托养服务
1
.服务方式及内容
立足于街道(镇)、社区(村居)建立的一批社区康园中心,为社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近的日间看护、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日间照料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参加辅助性就业,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等,促进残疾人与社会融合,减轻家庭负担。
2
.对象条件
(1)具有基本自理能力;
精神健康情况稳定,无传染病,没有严重的骚扰行为;
(2)对于精神病患者,须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评估认为适宜托养。
3
.申请程序
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残疾人社区日间托养服务申请表》(附表4),并提交相关资料(户口簿、残疾证、健康证明等)。经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及街道(镇)残联复审后,报
县级市、区
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的下个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
社区康园中心接受托养服务
。
4
.经费保障
社区康园中心是公益性服务机构,县级市、区要将社区康园中心建设、日常运作或购买服务所需的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新建或扩建社区康园中心基本建设费按不低于7万元/个一次性配套,其中市本级按2万元/个给予经费补贴。社区康园中心运作经费(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租金、管理费、修缮费、耗品购置费等)或购买服务经费,按服务人数每人400元/月配套。
有条件的
县级市、区
可视社区康园中心的规模、设施设备、配置人员等情况,可适当提高经费标准。
(二)机构托养--寄宿制托养服务
1
.
服务方式及内容
依托各类托养机构,
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及资助,包括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开展适宜的
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以及
心理支持服务。
2
.对象条件
(1)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顾或护理的
智力、精神及重度
残疾人;
(2)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年老、患病、工作等原因对其照顾或护理有困难。
3
.资助办法
(1)对
贫困托养对象的资助
对申请寄宿制
托养
的贫困家庭
的重度残疾人,
一次性资助其托养安置费以及按月资助其托养费,托养费的资助标准视其家庭困难情况由县级市、区残联确定,最高标准为每人700元
/
月。
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相关资料(户口簿、残疾证、低保低收入证明等),经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及街道(镇)残联复审后,报县级市、区残联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县级市、区残联向托养服务机构划拨资助对象的托养补贴。
(2)对托养机构的经费补贴
对提供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
的
各类托养服务协议机构,
按其当年的实际服务人数,由
县级市、区
残联给予每人1000元
/
年的
经费补贴,用于该机构添置设备和无障碍环境改造,补充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和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等支出。
申请程序:托养机构每年10月向托养对象所在的
县级市、区
残联申请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提交《江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2)、《江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花名册》(附件6)和
托养对象的残疾人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服务协议书等,经托养对象所在的
县级市、区
残联审批后,给予托养机构划拨上年度补贴。
4
、
申请成为
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机构应具备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依法设立运营
的公办
公益性托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包括
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福利院或托老院、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等
;
(2)
机构内
设置专门针对残疾人、相对独立区域的托养住宿床位,
具备相应的生活技能训练、康复治疗、公共活动等场所和设施设备;
(3)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4)配备满足基本服务需要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
(5)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5
、
申请成为
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机构的
程序
申请单位向托养对象
所在的
县级市、区
残联提出申请,填报《江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机构登记表》(附表3),并提交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县级
市、区
残联经核查、实地考察确定为托养服务协议机构的,与其签订
《重度残疾人委托服务协议书》
。县级市、区残联应及时将当地已确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信息(附表2)报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存档。
(三)居家托养服务
1.
服务方式及内容
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上门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社会适应能力辅导等居家服务。
2.
对象条件
(1)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顾或护理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
(2)其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人因年老、患病、工作等原因对其照顾或护理有困难的;
或者
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重度残疾人的;
或者
孤寡、独居的。
3.
资助办法
由
所在
县级市、区残联按每人350元/月的标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对居住在农村或边远地区的服务对象,专业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服务而产生的交通等必要费用的,可给予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
县级市、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由
当地自行
解决。
4.
申请程序
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
所在
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附表5),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残疾证、低保低收入证明等),经
所在
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及街道(镇)残联复审后,报县级市、区残联审批。县级市、区残联须会同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确定服务计划。居家托养服务每年申请一次,确定当年服务计划。
5.
居家托养服务机构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的托养服务机构及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机构,均可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2)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固定的经济来源;
(3)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功能。
五、
经费来源及管理
托养工作及资助对象补贴经费由县级市、区财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部分、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渠道统筹安排。其中,市及区的资助对象补贴经费,由市与区共同分担,蓬江区、江海区按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函
〔
2013
〕
155
号)执行
,新会区按原
财政管理体制
执行。
本方案资助标准,有条件县级市、区可根据实际
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六、有关资助说明
(一)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残疾人应由相关部门协调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
(二)60岁以上残疾人,按老年人待遇享受相关托养服务(养老服务)政策,如已享受老年人托养(养老)服务方面的政府补贴,不再享受本方案的同类资助。
(三)已享受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重度残疾人,有托养服务需求并符合本方案资助条件的,仍可申请本方案托养资助。
(四)托养对象托养期间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由其家庭(监护人)负责。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五)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对托养申请人的相应资助:
1.
托养对象康复治疗后经县级市、区残联或经县级市、区残联委托的评估机构鉴定,未达到重残标准的;
2.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160%;
3.
残疾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4.
需要停止资助的其它情况。
(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与协议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委托业务:
1.
机构不具备应有的托养条件;
2.
经抽查未有履行双方书面约定服务内容或未有提供应有服务质量;
3.
受托对象或其监护人有效投诉3次以上并未进行整改的。
(七)凡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托养资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并依照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凡遇到有(五)、(六)、(七)条款情况之一的,街道(镇)残联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及时予以终止与协议服务机构的委托业务和停止当事人享受政府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
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既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民生工程,统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考虑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等问题,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政府提供残疾人基本托养服务的能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在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作用,努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格局。
(二)
加强监督管理。
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业务上接受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执行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承担托养服务的机构(人员)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切实做好服务,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并让受到服务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质量。逐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评价体系,各级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通过现场抽查、问卷调查、召开残疾人及残疾人监护人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监督残疾人托养服务开展情况,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现有托养服务示范机构技术资源和社会培训资源,
对从事托养服务的不同层级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高托养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残疾人托养机构统一设立标识。
根据不同的托养形式,
机构标识名称统一规范为“阳光家园--XXX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阳光家园--XXX社区康园中心”“ 阳光家园--XXX残疾人居家养护服务中心”等;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部分资助的,按规定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
(五)建档立库,保证信息畅通。
托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各种工作档案、托养对象服务档案,建立和完善机构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县级市、区残联要对受助残疾人和受助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及江门市残联信息管理系统“托养业务板块”。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适时有组织地进行宣传报道,倡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动员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义工志愿者,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八、附则
本方案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2011年4月6日公布的《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江残联〔2011〕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