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江门市财政局主动谋划,探索创新,出台《江门市级财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监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全文共7个部分22条措施,为我市扎实作好财会监督整改“下半篇文章”提供有力保障。
一、以目标为导向,明确财会监督整改责任
一是突出财会监督政治属性。明确被检查单位党组(党委)会议要专题研究财会监督,制定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逐项逐条明确整改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二是突出财会监督领导责任。明确各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财会监督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部署、统筹组织整改工作。三是突出整改督促责任。明确下属单位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牵头部门负责督促。
二、以问题为导向,明确财会监督整改方案
一是对发现问题实施挂号、销号处理。财政部门建立和完
善财会监督检查项目整改监督台账,一事一号,以“挂号”方式实施跟踪监督,对于整改成效达到检查处理意见要求并具备充分、适当的佐证材料的事项,在整改监督台账予以“销号”。二是对发现问题实施限期核查处理。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整改通知等文书之日起,原则上在30天内完成整改。如被检查单位为二级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在收到下属单位报送相关材料的5天内,采取实地检查、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核查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出具核查意见。三是对拖延未整改问题实施现场监督处理。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较为严重、整改迟缓、整改未到位的单位,进一步开展现场整改监督检查;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经督办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提请市政府纳入督办范围。
三、以质量为导向,明确财会监督整改标准
一是统一整改结果认定的总体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以问题是否彻底解决为第一判断标准,将整改结果认定为已整改、正在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种类型。二是分类明确整改结果认定具体标准。已整改指检查单位按照检查意见和建议在限期内全部落实到位,整改效果符合整改要求的;正在整改指被检查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但已取得初步成效,仍需长期持续推进的;未整改指在限期内,未对检查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的。
四、以结果为导向,明确财会监督整改应用机制
一是整改结果与年度预算编制挂钩。对整改未达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安排资金进行扣减、调整、撤销等。二是将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进行扣分。市属国有企业的整改结果纳入市国资部门绩效考核管理。三是抓好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同联动。加强财会监督与巡视巡察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四是完善整改监督档案管理。财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监督过程中的文书及表格(包括“一书一账一表”)、取得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后续补充材料,要归入财会监督检查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