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6日已废止
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城管〔2010〕3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和《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200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户外广告的管理和审批权限,按照江门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江门市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江府办[2006]41号)规定执行,并按市和区的权限组织市级和区级户外广告收入。
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缴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在公共场地、空置地、建筑工地和依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顶部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拍卖或招标)保留价参照《江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第1~5项执行;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广告招牌和布幔、气球、气模等广告的,按照《江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第6、10、11、12项执行。
第五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按《江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第7、8、9项标准收取。今后其使用权应逐步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收入分配方式视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另行协商。
第六条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户外指示牌、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免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户外广告牌有偿出让收入”科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作户外广告发布位置,通过招标或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和以基准价格收取的收入,全额上缴市、区财政专户。
第九条 利用经业权人同意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以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出让的,收入总额扣除组织招标或拍卖、银行代收等费用后,按50%补偿给业权人。
第十条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大型广告,以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出让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缴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管理业务,按收入总额计提5%手续费。
第十三条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公益广告,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安全检查及维护工作,相关经费由市、区财政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属于职能部门、单位设置的广告,发布本部门、单位业务内容的,安全维护等相关经费按“谁设置,谁负责”原则解决。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广告公司、业权人三方所签订的合同,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招标或拍卖、银行代收等成本费用和给予业权人补偿费。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向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由申请人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并凭缴款凭证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需要政府扶持的户外广告设置企业或个人,可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第十七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禁止隐瞒、转移、挪用、截留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确保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江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