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城市道路绿色照明建设工作的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城市道路绿色照明建设工作的函》(江城管函〔2013〕395号)已不适应我市城市道路照明建设的需求,经研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对于城市道路照明,应按照国家、省现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选择高光效LED节能灯具。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24日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