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法治建设监督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分工制,遵循权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条件,保障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条 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行政执法规范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本科室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梳理,报送法规和信访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各业务科室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按时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行移动办案。
第九条 各科室应当将本科室实施的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各科室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和信访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后,应当报送市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要求在市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法治建设考核
第十一条 法规和信访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督促落实整改。
执法监督科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法治建设的监督应当与公务员考评结合进行,依据不同的执法岗位,实施不同的考评标准。具体考评标准,按照《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的结果应当整理归档,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惩、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