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 出台背景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对促进人居环境提升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解决我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实际问题,推动全社会相关行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依法落实建筑垃圾治理责任,我市适时制定出台《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四)《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具体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建筑垃圾的范围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原则及禁止性规定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明确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
《办法》对各级政府以及环境卫生、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细化规定,有利于形成监管合理,同时突出地方政府落实相关设施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五)明确处理建筑垃圾前需获得行政许可
《办法》明确建设、施工、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单位按照规定需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将依法受到处罚。
(六)明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如实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部门。
(七)明确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理的规定
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的法制保障,《办法》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与综合利用的全流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全流程管控中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八)细化装修垃圾管理规定
《办法》对于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居民装修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对装修垃圾的临时堆放和清运进行科学引导和规范处理,提升居民居住环境水平。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咨询方式: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0750-383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