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简易修订及延长有效期的说明
一、简易修订及延长有效期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厨余垃圾”的定义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而原《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为避免在表述上与上位法产生歧义,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将“餐厨垃圾”的相关概念及表述统一修改为“厨余垃圾”,将其标题修改为《江门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原《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在我市实施过程中效果良好,全市厨余垃圾管理逐步规范,厨余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取得了显著成效,食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得到提升。目前,在法制框架内实施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已经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及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的共识。作为我市厨余垃圾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原《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31日到期失效,因此需延长办法有效期。重新发布的《江门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简易修订。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四章。
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阐述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厨余垃圾处理应遵循的原则、管理部门的责任分工、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具体要求、收费原则、行业自律等内容;
第二章为收运、处理管理,共13条,阐明了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取得行政部门许可、需符合的条件、应遵守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厨余垃圾跨行政区域处置的规定、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三章为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理部门和相关罚则;
第四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对本办法的特殊事项、施行日期进行说明。
四、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后的总体框架、章节和条款数量都没有变化。主要修订内容为:《办法》通篇按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的定义(第三条)以及各条款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厨余垃圾”。
第三条原表述为“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居民应当将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现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具体分类标准按照《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本说明由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联系0750-383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