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公用事业市场主体多元化,城市供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供水安全和供水水质的提高越来越为社会关注。如何更好的管理城市供水,面临着比较严峻的考验。按照国家、省“水十条”考核要求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提醒函》(粤建城函〔2019〕373号)等文件精神,到2019年我市须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为此,我市制定了《江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达标建设。
城市供水用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规章制度来保障。由人大或本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的基本条件之一,属一票否决项。根据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需以市政府层面颁布《江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立法目的
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供水安全保障和城市供水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又好又快发展。
三、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工作。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五、原则
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
六、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为了保证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办法》第六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十六条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监督、检测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关于供水规划和设施建设管理。为了规范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办法》第二章一是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市城市供水规划。二是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并明确要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建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三)关于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三章围绕供水经营活动对供水企业和用户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强调了三项内容:一是供水单位应保持连续供水,并对暂停供水的批准,提前告知、报告和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用水分表计量,供水单位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三是明确了5种禁止行为。
(四)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与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对保证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做出了相关规定,并针对我市在供水设施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供水管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核实相关供水设施情况,并会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是针对我市公共供水设施特别是供水管道经常因违规施工遭到破坏,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的情况提出的。明确施工过程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应立刻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所需费用和损失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办法还明确供水企业应对公共供水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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